《气象法》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其下设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防雷减灾的具体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市辖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电力系统的发电厂、电力高压线路、变电站等高电压设施的防雷减灾工作由电力企业负责,同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加强雷电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场所和设施,必须按规定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第八条 从事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专门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防雷装置设计、施工业务。
第九条 从事防雷装置专业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当地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位置、地质、土壤、环境等外界条件,结合雷电防护对象的防护范围和目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安装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时,涉及防雷装置的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核。
前款规定以外的场所或者设施安装防雷装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报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论。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审核。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合格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防雷减灾机构的监督管理。
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对防雷装置安装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安装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竣工后必须经防雷减灾机构进行竣工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其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重要单位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
第十七条 有关机构或部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防雷检测资质。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核定的检测项目、范围和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开展工作。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防雷减灾机构报告灾情,并积极协助防雷减灾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防雷减灾机构应当自接到雷电灾情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书。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安装而未安装防雷装置,属建(构)筑物的,依照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属建(构)筑物以外的场所或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无资质、资格或超越资质、资格范围,从事防雷装置专业设计、施工检测业务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变更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按原审核程序报批的;
(三)防雷装置未经竣工检测或者竣工检测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雷击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防雷减灾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入侵性能并安装在建(构)筑等场所和设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甬政办发[1999]12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我市是雷电活动频繁和雷击灾害多发地区。1997年甬政办发[1997]175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各部门和单位的防雷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全市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开始进入科学、有序、规范管理的轨道。但全市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任务仍十分艰巨,因雷电引起的火灾、人员伤亡和计算机网络瘫痪等事故逐年增加,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失。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防御雷电灾害工作,根据浙政办发[1999]75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和分工负责。全市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归口市气象部门管理,具体工作由市雷电中心承担。全市各级气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同时,公安、消防、计划、城建、技术监督、物价和气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对防雷设施的设计、施工、检测,建筑物图纸会审、工程监理、竣工验收以及各种防雷产品的质量秋理等各个环节,实行分工负责,严格管理,密切配合,强化监督,确保防御雷电灾害工作落到实处,确保防雷安全。
二、 确保建筑防雷设施建设质量。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要求,切实加强对建筑防雷设施建设的管理。全市气象防雷机构要与城建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在建筑防雷设施建设的全过程把好质量关,市防雷中心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和阶段性验收工作。凡防雷设施未经验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三、 认真落实防雷设施定期安全检测制度。根据《建筑设计防雷规范》。凡高层建筑、工业烟囱、水塔、重要物资仓库、易燃易爆仓库、油库、露天堆物所、医院、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其它易遭雷击的建(构)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N≥0.012)必须按有关规定安装防雷设施,并接受每年定期安全检测。通信等弱电设备每年定期接受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检测。各级气象部门的防雷机构要会同当地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测工作。对已建的应安装而未安装防雷设施的建(构)筑物或虽安装防雷设施但经检测不合格的建(构)物,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安装或改装;对拒不采取措施或逾期不改装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若因此引发重大雷击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的,应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四、 加强对防雷设备和产品质量的管理。防雷设备和产品的科持含量较高,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防雷设备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大打击伪劣防雷产品的力度。凡进入我市的防雷设备和产品,售前必须向防雷主管部门报验,经市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审查批准后,才能进入市场销售。对生产销售无标准的防雷产品和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伪劣防雷产品,一经发现,要依法处理;对造成经济和人员伤亡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 大力做好防雷安全的宣传工作。雷灾目前尚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防雷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各地要积极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防雷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各地要在每年四月份开展"防雷宣传教育月"活动,气象、公安、消防、计划、城建、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以及新闻单位要密切合作,精心组织,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宁波市气象局
宁波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防雷中心、各县(市)防雷(检测)所、各县(市)、区公安局:
我市历来是雷电活动频繁和雷击灾害多发地区,因雷电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逐年增加,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为加强防雷工作,减少雷灾损失,中国气象局2000年6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条款发布了《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局长令第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2001年4月公布《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省长令第126号);市政府办公厅于1999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防御雷电灾害工作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1999]127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和中国气象局精神,做好我市的建筑工程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工作,市气象局、市化安局要求:
一、 高度重视防雷、防静电工作,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国民经济持继快速发展,高层建筑,化工企业、易燃易爆行业逐年增多,防雷、防静电工作所存在的不足及隐患也逐步暴露出来,每年因防雷、防静电不符合要求,或未按要求设置而造成火灾、爆炸等事故也时有发生。因此,各单位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加强对防雷、防静电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把防雷、防静电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 严把防雷、防静电建设关。凡按国家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防雷设计的建筑物,公安消防机构对属于此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进行消防专项验收时,应将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列为申请验收的资料之一。
三、 落实定期检测制度。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甬政办发[1999]127号文件,凡按规定应设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建筑和易燃易爆场所,每年度必须进行一次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要求防雷检测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限期进行整改。对于拒检或未按限期整改的单位,将依据有关法律师、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成重大事故及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 加强防雷、防静电管理。各县(市)防雷(检测)所负责部署和具体实施当地防雷、防静电的工程验收检测和年度安全性能检测工作(老三区和镇海区、北仑区、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大榭岛由市防雷中心负责)。
五、 检测验收等费用按市物价局甬价费[1996]399号和市财政局甬财政综[1996]604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



宁波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建委(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勘察设计和建筑业管理条例,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9]75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1997]175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工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如下:
一、 根据现行《建筑设计防雷规范》,几新建建筑、易燃易爆仓库、油库、电力、通讯等易遭雷击的建(构)筑物必须按规定安装防雷设施。
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雷设施的设计、施工、会审、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对主体高度在30米(含)以上的建(构)筑物以及重要的公共设施应作为防雷重点,有关组织单位应当通知防雷主管部门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和阶段性验收工作,凡防雷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本条所称的主体高度,是自室外地坪至建(构)筑物主体结构最高点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包括后加附属装置高度。
本条所称的重要公共设施,是指人流集散量大或者功能地位突出、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设施。如城市主要车站与码头、港口、机场、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影剧院、通信枢纽、金融中心等。
三、 属于上述范围的市级及以上重要工程、市级(含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立项工程,由市防雷主管部门参与初步设计会审验收;县(市、区)级立项的上述工程(非市级及以上重点工程),由当地防雷主管部门参与会审及验收。
四、 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发布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程、规范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密切配合,全过程把好防雷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关。
五、 防雷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严禁无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接防雷工程。
    六、 各业主单位应加强防雷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正常使用。各级防雷主管部门已经交付使用的防雷设施的监督与指导工作。
    七、 本通知由宁波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浙江省公安局
浙江省气象局
关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公安局、气象局: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程度的提高,各行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但是,由于使用单位疏于气象灾害的防范,计算机遭雷击的事故时有发生。为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环境的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雷电灾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基本要求
    1、 凡本省范围内新建或已建计算机网络系统、计算机工作站,必须按现行国家、行业的标准、规范要求安装完善的防雷装置。
    2、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防雷安全措施,应当保障计算机场地、计算机及其配套和相关的设备、设施(含网络)和运行环境免遭雷电的危害,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二、 检测方式
1、 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检测属于此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应随时进行。
    2、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防雷工作实行年检、年审。检测工作由各所在地的防雷检测中心(所)承担,其检测结果报送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审定、备案。防雷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
    3、 对检测合格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当地公安计算机安全监督部门和防雷检测中心(所)共同颁发统一格式的合格证书;对检测不合格的,由公安机关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4、 计算机防雷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气象科技服务收费标准通知》(浙价费[1996]282号、[1996]财综108号)执行。
三、 防雷产品和防雷装置
    1、使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防雷产品,必须是取得公安部颁布的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合格产品。
    2、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装置不得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使用。
    3、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制度。防雷装置设计方案须经当地公安机关、防雷检测中心(所)审定后,方可投入施工。
    4、防雷装置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格)证书。防雷装置竣工后需经当地公安机关、防雷检测中心(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 行政监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拒绝接受检测的;
    2、使用未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防雷产品;
    3、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所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的。
五、 保险方式
    凡进入本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产品,须办理有关保险手续。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公安厅计算机管理监察处和浙江省防雷中心。



设计规范
    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
    IEC61024-1《建筑物防雷》
    IEC61312《雷电电磁脉冲保护》
    YD2011-93《微波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
    GB/T50314-2000《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T50312-2000《建筑物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