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气象法 2.宁波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3.关于进一步加强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通知 4.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5.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6.关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7.设计规范
宁波市气象局 宁波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防雷中心、各县(市)防雷(检测)所、各县(市)、区公安局: 我市历来是雷电活动频繁和雷击灾害多发地区,因雷电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逐年增加,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为加强防雷工作,减少雷灾损失,中国气象局2000年6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条款发布了《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局长令第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2001年4月公布《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省长令第126号);市政府办公厅于1999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防御雷电灾害工作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1999]127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和中国气象局精神,做好我市的建筑工程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工作,市气象局、市化安局要求: 一、 高度重视防雷、防静电工作,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国民经济持继快速发展,高层建筑,化工企业、易燃易爆行业逐年增多,防雷、防静电工作所存在的不足及隐患也逐步暴露出来,每年因防雷、防静电不符合要求,或未按要求设置而造成火灾、爆炸等事故也时有发生。因此,各单位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加强对防雷、防静电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把防雷、防静电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 严把防雷、防静电建设关。凡按国家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防雷设计的建筑物,公安消防机构对属于此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进行消防专项验收时,应将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列为申请验收的资料之一。 三、 落实定期检测制度。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甬政办发[1999]127号文件,凡按规定应设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建筑和易燃易爆场所,每年度必须进行一次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要求防雷检测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限期进行整改。对于拒检或未按限期整改的单位,将依据有关法律师、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成重大事故及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 加强防雷、防静电管理。各县(市)防雷(检测)所负责部署和具体实施当地防雷、防静电的工程验收检测和年度安全性能检测工作(老三区和镇海区、北仑区、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大榭岛由市防雷中心负责)。 五、 检测验收等费用按市物价局甬价费[1996]399号和市财政局甬财政综[1996]604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
宁波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建委(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勘察设计和建筑业管理条例,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9]75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1997]175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工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如下: 一、 根据现行《建筑设计防雷规范》,几新建建筑、易燃易爆仓库、油库、电力、通讯等易遭雷击的建(构)筑物必须按规定安装防雷设施。 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雷设施的设计、施工、会审、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对主体高度在30米(含)以上的建(构)筑物以及重要的公共设施应作为防雷重点,有关组织单位应当通知防雷主管部门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和阶段性验收工作,凡防雷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本条所称的主体高度,是自室外地坪至建(构)筑物主体结构最高点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包括后加附属装置高度。 本条所称的重要公共设施,是指人流集散量大或者功能地位突出、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设施。如城市主要车站与码头、港口、机场、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影剧院、通信枢纽、金融中心等。 三、 属于上述范围的市级及以上重要工程、市级(含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立项工程,由市防雷主管部门参与初步设计会审验收;县(市、区)级立项的上述工程(非市级及以上重点工程),由当地防雷主管部门参与会审及验收。 四、 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发布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程、规范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密切配合,全过程把好防雷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关。 五、 防雷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严禁无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接防雷工程。 六、 各业主单位应加强防雷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正常使用。各级防雷主管部门已经交付使用的防雷设施的监督与指导工作。 七、 本通知由宁波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浙江省公安局 浙江省气象局 关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公安局、气象局: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程度的提高,各行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但是,由于使用单位疏于气象灾害的防范,计算机遭雷击的事故时有发生。为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环境的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雷电灾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基本要求 1、 凡本省范围内新建或已建计算机网络系统、计算机工作站,必须按现行国家、行业的标准、规范要求安装完善的防雷装置。 2、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防雷安全措施,应当保障计算机场地、计算机及其配套和相关的设备、设施(含网络)和运行环境免遭雷电的危害,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二、 检测方式 1、 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检测属于此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应随时进行。 2、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防雷工作实行年检、年审。检测工作由各所在地的防雷检测中心(所)承担,其检测结果报送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审定、备案。防雷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 3、 对检测合格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当地公安计算机安全监督部门和防雷检测中心(所)共同颁发统一格式的合格证书;对检测不合格的,由公安机关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4、 计算机防雷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气象科技服务收费标准通知》(浙价费[1996]282号、[1996]财综108号)执行。 三、 防雷产品和防雷装置 1、使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防雷产品,必须是取得公安部颁布的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合格产品。 2、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装置不得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使用。 3、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制度。防雷装置设计方案须经当地公安机关、防雷检测中心(所)审定后,方可投入施工。 4、防雷装置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格)证书。防雷装置竣工后需经当地公安机关、防雷检测中心(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 行政监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拒绝接受检测的; 2、使用未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防雷产品; 3、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所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的。 五、 保险方式 凡进入本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产品,须办理有关保险手续。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公安厅计算机管理监察处和浙江省防雷中心。